基金設立

我們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成立和營運開放式及封閉式私募基金的基金律師。我們的主要服務包括:

  •  結合客戶短期和長期的商業方案,分析並釐定基金和基金管理平台的理想結構;
  •  起草、談判和修改具備各種投資策略的私募基金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對沖基金;
    •  私募股權基金(PE 基金);
    •  風險投資基金(VC 基金);
    •  信貸基金;
    •  不良資產基金;
    •  上市前投資基金(Pre-IPO 基金);
    •  單項基金;和
    •  共同投資基金;
  •  為不同結構的基金起草、談判和修改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 (HK LPF);
    •  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Cayman ELP);
    •  英屬維爾京群島有限合夥企業(BVI LP);
    •  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HK OFC);和
    •  開曼群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Cayman SPC );
  •  主導協調基金設立程序,包括與客戶指定的核數師、稅務顧問、行政管理人員、主要經紀商、保管人和其他本地/專業法律顧問就釐定理想基金結構、準備以及完成基金的發售文件進行聯絡。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設立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s)主要用於封閉式基金(例如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上市前投資(Pre-IPO)基金和單項基金)。儘管如此,開放式基金也可以 HKLPFs 構建。

身為香港律師,我們可以代表有意成立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的客戶遞交 HKLPF 的註冊申請。我們還會在客戶設立和推出 HKLPF 時擔任基金律師,主要職責包括:
  •  為客戶籌組 HKLPF 需要的人員和專業中介團隊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普通合夥人(GP)和投資經理(IM)的管理和股權結構,以及投資委員會(IC)的組成;
  •  起草 HKLPF 的初始協議、註冊申請和決議;
  •  代表我們的客戶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註冊申請;
  •  起草、談判和修訂 HKLPF 的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經修訂和重述的有限合夥協議(ARLPA)、投資者認購協議、簡易披露文件或私募基金配售備忘錄以及補充協議(Side Letter);
  •  起草投資管理協議和反洗錢負責人服務協議;和
  •  起草 GP 啟動 HKLPF 的決議並處理與客戶和投資者(即有限合夥人)的交割事宜,包括籌備發售文件的最終版本和簽署指示。

在 HKLPF 推出後,我們還會就 HKLPF 的合規或備案要求提供意見。

以下是 HKLPF 的一般結構圖:

基金募資

當基金經理向潛在投資者推銷其基金時(無論是首次交割還是後續交割),我們會:

  •  審閱保密協議 NDA、營銷材料和宣傳手冊;
  •  審閱客戶對投資者盡職審查的答覆;
  •  修改補充協議及進行談判;
  •  與基金行政管理人協調基金交割和投資者入伙事宜;
  •  為基金後續交割修改發售文件;
  •  就修改發售文件的投資者同意事宜和機制提供法律意見; 和
  •  審閱、建議和協調最惠國待遇(MFN)的選擇過程。

基金營運

基金推出並營運後,我們的主要服務包括:

  •  就法律和監管變化更新基金發售文件;
  •  構建共同投資載體、平行基金和另類投資結構,起草其發售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  起草轉讓或轉換投資者股份/基金權益的文件;及
  •  起草或審閱客戶對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基金發售文件、基金管理和運作提出的問題作出的回覆。

種子資金 

有時候,基金可能會有錨定投資人或種子投資人。他們除了享有基金的優惠投資條款外,還可能持有基金管理平台的股權或收益分成。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會協助客戶:

  •  記錄創辦人、創辦人的團隊和種子投資者的上游管理和股權安排及進行談判;
  •  起草和籌備股東協議、收益分成協議或其他適合的協議;和
  •  起草和談判補充協議 (Side Letter),及就基金股份類別結構和披露事項提供建議。

基金投資

我們的工作領域涵蓋廣泛的基金產品和其他全權委託/管理賬戶,各具有不同的投資策略和結構。 如果客戶投資基金,我們將會幫助客戶:

  •  從投資者的角度審閱基金發售文件,包括起草問題清單與基金經理及其法律團隊討論和商洽;及
  •  談判和起草/修改補充協議(Side Letter)。

非爭訟證券法監管事宜

基金管理行業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從建立由證監會持牌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管理平台到基金的推出和營運,我們的客戶都需要有關證券法的法律意見。我們樂於與客戶探討解決與基金和基金管理平台有關的非爭訟證券法問題。我們為客戶解決的常見問題包括:

  •  適用於基金經理的證監會發牌要求(不論是對沖基金經理還是私募股權基金經理);
  •  香港的私募制度和證監會對基金文件的批准要求;
  •  本地基金經理或外國基金經理向香港投資者推銷基金權益時需注意的香港證券法合規事宜;
  •  證監會守則指引通函(包括基金經理行為守則)中規定的披露和合規要求;
  •  專業投資者分類;和
  •  例行證監會審查後的常見問題。

彩芳律師事務所(與邱陳律師事務所和張偉聰律師事務所聯營)

地址:

香港中環干諾道中61號福興大廈19樓A室